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专项附加扣除证明如何提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错误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有何影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3.前两年在国内读书,后两年在国外读书,证书由国外发放,能否享受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 41号)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即子女教育允许扣除境外教育支出,继续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支出。
4.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如何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 4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判定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可通过以下方法:
①查合同:有的贷款合同会对是否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进行约定。
②咨询贷款办理银行:可通过各大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客服电话和贷款办理行电话咨询。
③银行官方微信号查询步骤: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发送 “个税”两字—根据提示选择“首套贷”相关内容查询。
5.父母为子女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贷款人为父母,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 4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上述情形不符合该规定,因此父母和子女均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6.合租住房是否可以分别享受扣除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 41号)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所以,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只要有规范的租房合同,即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