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即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的范围,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按规定可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均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计算公式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需要办理年会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种。
退税:即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
3.由于年中就业、退职或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等等。
补税:即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税。实践中存在如下几种情形:
①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②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经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
2.年度汇算需补税额不超过400元;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
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未申请退税。
●办理时间
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下载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可进入个税专题页面,在“汇算准备”中提前填报信息进行准备。
2.通过任职单位代为办理(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由单位代办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收入所得、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以下简称受托人)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将具体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进行更正,也可以自行更正申报。
●申报机关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采取方便就近的原则。
1.年度汇算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委托受托人代办
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单位有两处及以上的,择一申报。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年度汇算期内,由任职受雇单位代办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年度汇算结束后,《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