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由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治疗工伤所需要的费用由谁支付?
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通常情况下停工留薪的时间是多长?
通常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是多少?
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6.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哪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职工的固定性,按用人单位参保或者按项目参保。
《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7.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工资如何发放?亲属抚恤金如何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8.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9.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10.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