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伤保险的“知识误区”

发布时间:
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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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从事高风险行业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普通行业危险性小,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错

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与行业危险性无关,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需要按月按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错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每个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都是一样的。错

用人单位的风险类别不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也会有一定的差异性,而且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同,所以每个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也是不同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在行业差别费率方面,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工伤风险分为八类,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可随时向社保局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错

参保人发生工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并非可以随时向社保局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人发生工伤只需向单位报销医疗费即可。错

解析: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两部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和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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