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3月18日,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后,出现了“社保代缴是违法行为”“社保代理服务叫停”等一系列说法,这显然是对《办法》的解读不够全面。
1.不能将“社保代缴”等同于“伪造个人信息、劳动关系”,合规的社保代理服务中,接受代理服务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2.“社保入刑”的前提是为个人提供职工社保代理服务并领取相关待遇,并不涉及其他的情形。
3.《办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6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不合法的行为,其中并不包括为企业提供社保代理服务。在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工资发放主体一致的情况下,通过此种模式为企业的灵活用工人员提供社保缴纳代理服务,在很多地区是合法的。
4.人社部出台《办法》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实践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某些非法社保代缴业务,即“通过伪造劳动关系等手段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资金的违法行为”。
●合法的社保代缴必须保持“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工资发放主体”的一致性,即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给员工发工资和缴纳社保的是同一个主体。
大库模式:即劳动者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由另外的人力资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这种模式不符合三大主体一致的要求,容易出现伪造劳动关系代缴补缴社保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仍然代缴社保的违法行为。
小库模式: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社保缴纳关系都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公司替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办理相关手续,代理公司扮演“跑腿”的角色。这也是目前实践中唯一合法的社保代理服务模式,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这种模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