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若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理由提出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时,需告知工会,由工会审核判断是否达到法律列明的几项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同等乃至更高标准。如果发生了达到列明情形的标准,用工单位方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如果未达到标准,则不能退回。通过梯度标准的明确,来杜绝劳务派遣退回的任意性,并兼顾用工单位灵活用工的需求,武汉劳务公司介绍如何加强退回派遣劳动者保护。
1、规定由用工单位提供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依据
建议采用法定退回说,但现实中用工单位通过上述事由在法律框架内达成任意退回的情形却是十分普遍的。用工单位不仅要提供发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依据,为何达到该种程度或其他法定情形的证据也应由用工单位提供。即便是客观的普遍价值认可,但仍需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来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2、规定用工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及通知期限
武汉劳务公司称现行法律并未对劳务派遣退回的通知义务主体和通知期限进行规定,导致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责任,极大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知情权,同时由于派遣单位没有时间及时将劳动者派遣到新的单位,从而影响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的服务对象是用工单位,而是否要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决定权也归属于用工单位,是故由其履行通知义务更为直接快捷;根据劳务派遣服务业的业务情况,派遣按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有限,再加上派遣单位的运行成本,派遣单位的盈利可能还不足以支付“代通知金”。
法律文件的出台并不代表能够得到完整的贯彻实施,立法明确了劳务派遣退回的法定情形和程序,并不意味着用工单位会当然地按照法律规定来实施,企业的逐利本质往往会促使企业走向违法的边缘。因此,武汉劳务公司认为劳务派遣退回审查制度实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