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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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1.政策背景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申报时间

可以在申报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发工资时补充扣除。平时发工资没有扣除或者没有任职单位的,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起实施,不能在当前进行的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申报。

 

4.提交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时通过手机APP填报或向单位提供婴幼儿相关信息及扣除比例即可。纳税人暂未取得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的,选择“其他个人证件”,如实进行备注,后续拿到相关证件及时更新即可。

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都可以作为填报证件。

上述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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