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社保基数的具体规定参见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用做法: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60%---300%的范围内确定。
这一做法属于滞后核定,每年定期按照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核定,即确定本年度的缴费基数,这一缴费基数在年度缴费周期内保持不变。
(2)在计算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时,若不足一年则按照实际月数进行计算;
(3)由于新入职而无法统计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入职后首月工资为标准;若新员工新入职首月工作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为首月全月的工资性收入,在用人单位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基数;
若新员工新入职首月工作未满全月的,月缴费基数为该员工当月的实际工资性收入,次月起按全月的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基数。
(4)年度缴费周期并非全国统一,以“1月至12月、7月至次年6月、4月至次年3月”最常见。
(5)社保缴费基数不能随意调整,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和时间决定了职工退休后养老金的待遇,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6)工资和社保不一致的情况
●时间上的滞后性:新员工入职一段时间后涨工资,由于社保基数申报有滞后性,依据的是上一自然年度的平均工资,因此会出现工资社保不一致的情况。等到下一缴费年度计算平均工资时,申报基数会根据工资数随之变化。
●地域上的差异性:某员工是深圳户口,与深圳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要求在深圳缴纳社保,后被派去上海子公司任职,由上海公司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代缴社保,此种情况也会导致工资社保的不一致。